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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作者:小工商  来源:小工商网 日期:2024-09-18 点击量: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原则

  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公司登记管理的目的就是保护公司的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以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要做到:一方面,严格依照我国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的实质性要件,对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査;另一方面,严格遵守我国《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实施行政许可,依法行政。

  2.当场登记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这一规定确立了公司登记的当场登记原则。这个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一大亮点,也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一方面,行政机关对公司等主体的登记属于资格确认事项,主要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査,一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必须予以登记;另一方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履行法律賦予的职责,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还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因此,也需要允许例外情况的存在。

  3.分级登记、接受领导原则

  为了给公司登记申请人提供便利,提髙公司登记工作的效率,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登记”的原则。同时,各级登记主管机关要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这一原则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登记进行分级登记管理,并对登记职责范围内的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在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的登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査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3)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管理机关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有权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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