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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内资分公司注册登记指南

作者:小工商  来源:小工商网 日期:2020-01-20 点击量:

上海内资分公司注册登记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分类
设立变更 法人注销
实施主体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000MB2F3067XN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审批对象
依法可以设立分公司的内资公司。
通办范围
全区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运行系统
市级
到办事现场次数
2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预审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状态
在用
事项版本
15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许可(内资公司及分公司)的申请和办理。
审批内容 内资分公司设立登记。
权限划分 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内资公司的登记:
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 
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④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内资公司的登记: 
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④营业场所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公司,但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由母公司登记机关统一受理的除外。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查看详情 必要 下载查看 表格下载
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登记机关 原件 1 纸质 查看详情 必要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查看详情 必要    
公司章程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0 纸质   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查看详情 必要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查看详情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办理地点

接收窗口名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接收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4楼(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详见http://scjgj.sh.gov.cn/shaic/index/lxwm.jsp

办理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6:30 (夏令时14:00-16:30)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登记机关一名工作人员初审并收取材料,由另一名工作人员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适用情形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需要核实的申请。
2.核实程序
(1)业务描述
登记机关决定受理,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适用情形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申请。

特别程序

审批证件

审批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副本) 直接送达 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点击下载

审批收费

是否收费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登记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其合法权益因工商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电话

(021)64220000-5446、5429(内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详见http://http://scjgj.sh.gov.cn/shaic/index/lxwm.jsp、(021)12345

咨询途径

http://scjgj.sh.gov.cn/shaic/consult!getQuestions.action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常见问题

问题:该事项是否可委托代理人递交材料? 
解答:该事项可由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递交申请材料。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分公司设立时,所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项目的,但未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正确做法:分公司设立时,所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2. 常见错误:分公司设立时,申请人为分公司负责人。
正确做法:分公司设立时,申请人应为公司。
3. 常见错误:分公司设立提交的租赁合同承租方为分公司。
正确做法:分公司设立提交的租赁合同承租方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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