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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注册公司新奖励政策,可申报16项!

作者:小工商  来源:小工商网 日期:2021-05-18 点击量:

导读

企业选址时,地方支持的产业领域和扶持政策是选址的重要因素,科技型企业是天津重点支持的行业,成立公司,能享受哪些资金奖励、税收扶持的政策呢?

截止到目前所有正在施行的天津市科技型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整理如下:


  

一、雏鹰企业贷款奖励


  
奖励标准:在天津,以企业发展、技术研发、生产经营为目的,取得符合以下条件贷款的雏鹰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条件:

  
(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除低风险信贷业务以外的贷款;

  
(二)连续12个月内的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

  
(三)申请贷款奖励的企业认定为雏鹰企业时,该笔贷款在存续期内,或认定为雏鹰企业后取得的贷款;

  
(四)企业从同一金融机构取得的多笔贷款或不同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合并计算。

  

二、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


  
奖励标准:以上市为目的并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条件:

  
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前已完成股改并获得股改补贴的企业,不再给予股改奖励。

  

三、企业可申请科技创新券


  
补贴标准:创新券每次最低申请补贴额度1000元,同一周期(一般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可多次申请,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按照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50%比例核定。

  
若合同实际发生金额与预先申请金额发生变化,低于申请金额的,按合同实际发生金额重新核定创新券兑现额度;高于申请金额的,按申请额核定兑现额度。

  
条件:

(一)在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在开展科研活动中有对外购买科技服务的需求。

  
创新券主要支持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所购买服务应直接用于本企业的科研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及其他非创新行为,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四、天津雏鹰企业奖励政策


  
奖励标准:

(1)对于首次入选的雏鹰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1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对于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天使直投机构做大做强,设立不少于5000万元的雏鹰直投基金。

  
条件:

(一)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1年(含)以上5年(含)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含)且不超过1亿元(含);

(四)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评价为天津市雏鹰企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企业入围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或获得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且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4.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5.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6.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7.企业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8.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重点支持的领域:

  
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精细化工、高技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包括现代金融、国际航运等在内的现代服务产业领域。

  

五、天津瞪羚企业奖励政策


  
(1)对于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2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对于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一年贷款基准利息总额30%的奖励,最高50万元。

  
(3)对于获得风险投资的瞪羚企业,给予投资额10%的奖励,每轮融资每家企业可享受1次奖励,年最高300万元。

  
(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租赁办公、生产经营用房的瞪羚企业,按年度租金的50%给予补贴;对新购自用办公、生产经营用房的瞪羚企业,购买当年按照2000元/㎡给予补贴。

  
条件:

  
(一)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需满足以下增长率指标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时间20年(含)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基期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20年(含)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基期企业职工总数100人(含)以上,基期至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5年(含)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4.企业注册时间10年(含)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5.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四)创新能力指标

  
企业基期至上一年度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强度(即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含)(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重点支持的领域:

  
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精细化工、高技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包括现代金融、国际航运等在内的现代服务产业领域。

  

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奖励标准:在天津申报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

  
(1)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企,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照各50%比例给予30-50万元奖励。连续复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条件:

  
1、成立1年以上;

  
2、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3、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5%/4%/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七、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奖励政策: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根据《天津市企业投入后补助暂行办法》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可按照2.5%的比例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

  
条件:

  
1、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3、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

  
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

  
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八、“杀手锏”产品奖励政策


  
补贴标准: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补贴,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承担50%。

  
条件:

  
1、企业是“天津市科技型企业”,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

  
2、申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或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前三位,且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3、申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产品须具有执行标准,并并通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

  
5、环保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6、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总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

  

九、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及支持项目奖励


  
奖励标准:

  
1、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承担50%;

  
2、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

  

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奖励政策: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且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天津市;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十一、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奖励


  
奖励标准:验收通过后最高给予100万元;

  
条件:

  
1、实验室运行3年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承担过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实验用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

  
3、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4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4、实验室应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共建;

  
5、依托企业为天津市境内注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大于3%。

  

十二、天津市技术创新中心奖励政策


  
奖励标准:对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条件:

  
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围绕人工智能、合成生物学等前沿技术领域和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建设。在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建设;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发挥我市技术创新能力领先、产业辐射能力突出、运行业绩优秀的国家级和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功能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整合组建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

  

十三、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奖励政策


  
1、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择优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情况可突破奖励补贴上限;

  
2、产业技术研究院或衍生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的,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给予国家支持额度1︰1的配套资金支持,其中市、区各占50%;

  
3、产业技术研究院申报市级科技计划的,不受申报项目数量限制;

  
4、对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仪器设备,未能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市财政根据产业技术研究院上年度进口仪器设备的应纳税额,给予不高于5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高于500万元;

  
5、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将秘书处设在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优先支持由联盟组织实施本市科技重大专项并提出指南建议,由符合条件的联盟成员单位进行申报;

  
6、产业技术研究院衍生企业主要负责人优先纳入本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

  
7、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发起设立的天使基金和创投基金,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参股支持;

  
8、对投资于产业技术研究院衍生且在天津市注册企业的天使类投资,发生投资损失的,

  
由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给予投资机构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额50%的补偿,单个企业项目投资损失最高补偿300万元。

  

十四、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奖励标准:加你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的2.5%或1.5%给予基础补助,同时按照前两年度的增长率给予增量补助。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条件: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的企业。

  

十五、创新创业打包贷款补贴


  
补贴标准:自获奖时间起一年内取得的1年期及以上,金额不低于40万元,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市科技局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贴资金.

  
条件: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科技型企业。

  

十六、科技领军企业家综合贡献奖励


  
奖励标准:家年度个人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给予企业家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财政资金奖励,由市和区财政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分别负担.

  
条件: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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