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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注册公司企业冠省名核名材料清单及要求

作者:小工商  来源:小工商网 日期:2019-09-04 点击量:
【1】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2、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隶属企业盖章)。
新设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提交。

3、因投资人调整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投资人调整后仍申请使用原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由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名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人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的投资人使用原企业名称的内容。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设立商事主体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或者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可申请延长三个月。保留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2】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投资人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一次(三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的延期应当在保留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投资人调整的,需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投资人调整后仍申请使用原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由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名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人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的投资人使用原企业名称的内容,并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新设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隶属企业盖章)。
已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提交。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6】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母公司及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由成员企业出具)。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7】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母公司盖章确认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经办人签字。

◆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延期、项目调整的,按照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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