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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作者:小工商  来源:小工商网 日期:2019-12-04 点击量:

一、办理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承诺书》。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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