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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作者:小工商  来源:小工商网 日期:2019-12-05 点击量:

一、申请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提交
(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指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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