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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已废止

作者:小工商  来源:小工商网 日期:2020-01-04 点击量: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废止决定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化妆品行业的监管环境也在不断变化。 10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布废止6项规定,包括《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其实在今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开展规章集中清理工作,起草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而在去年,国家工商总局还发布废止了10部规章,其中就包括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随着这部规章的废止,《办法》实际上已经成为一部被架空的规章

  资料显示,《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于199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时隔二十余年,化妆品市场环境、广告环境、监管状况早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办法》的很多规定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甚至还与现行的一些规章相冲突,所以它的废止只是时间问题。

  再者,2015年,我国新《广告法》正式施行,其中对于企业宣传、消费者权益、化妆品宣传禁用语等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因此,《办法》的存在已经意义不大了。

  化妆品广告立法沿革

  1989年,原卫生部发布了行政法规级别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明确了工商部门对化妆品广告的行政监管职能。

  1993年,原国家工商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首次进行了修改并实行到现在。

  当时我国第一版《广告法》尚未出台,广告业的基本法是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具体的罚则来自工商部门制定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除此之外没有特指化妆品广告的规定。

  2015年9月1日,我国新《广告法》正式施行,一经施行便被称为“史上最严”。其中规定了化妆品宣传中禁止使用:特效、高效、一洗白、XX天见效、无毒、瘦身、消除、止脱等一系列用语。此外还规定化妆品广告不能虚假夸大化妆品的名称、制法、成分、效用和性能;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亦不能使用医疗术语等。

  化妆品广告迎监管拐点

  《办法》的废止将为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但并不代表化妆品广告主就能够为所欲为。如前文所述,新《广告法》中对于化妆品广告禁止用语的规定可谓史上最严。此外,化妆品广告还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例如,企业现在可以宣传“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这项内容是过去《办法》所禁止的,但仍需要满足使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等规定。

  此外,另一部规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也进入到了送审阶段。2015年8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在此送审稿中,“标签与广告”被单独列为第四章,专门对化妆品的广告管理进行了规定,并对与化妆品广告密切相关的宣称管理作了细致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送审稿明确规定了: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暗示有医疗作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无论是从管理还是技术方面,未来我国对化妆品的管理的发展方向将是弱化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督。而事后监督除了质量监管外,广告监督也是执法的另一项重点内容。

  可以预见的是,化妆品广告监管在未来会愈加完善和规范。尽管目前的监管环境下,政府强调“放管服”,要放宽准入,但是加强了事中事后的监管、提高了违法成本。简单来说就是: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

  也就是说,未来化妆品行业将更加强调自律。但是一旦化妆品广告主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或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违法成本将会越来越高。2015年,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就因广告内容中含有“越晒越白、越晒越润”的虚假宣传内容,而被罚款110万元。而佳洁士的电视广告宣称“使用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只需一天,牙齿真的白了”,也被工商部门认定违反《广告法》构成虚假广告,最终被罚603万,成为当时中国同类违法广告的最高罚款纪录。

  附:其它现行的化妆品广告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九条、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等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等

  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和二十九条

  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等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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